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职业大学制度,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河南省勇耀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名称:漯河食品工程职业大学。英文名称:Luohe Food Engineer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地址:漯河市文明路与107国道交叉口。
第五条 学校层次:全日制民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法人。
第七条 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色办学,质量为本,服务社会。
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12000人。
第九条 办学定位:立足河南、面向区域、辐射全国,紧紧围绕河南万亿级食品产业人才需求和技术需求,以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以专业群建设为核心,以中原食品实验室和河南食品科创园建设为引擎,以河南省食品加工中试基地、漯河市食品产业公共研发平台提档升级为驱动,以“双师型”队伍建设为关键,以“产学研转创”深度融合发展为途径,主动服务“五区一群”、粮食安全、乡村振兴、健康中国等国家战略和河南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把学校建设成为河南乃至全国食品行业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食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食品安全溯源与检测基地、食品企业后备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及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训基地,为河南省万亿食品产业集群及全国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职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同时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学校按照《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职业本科专业。以食品药品与粮食、装备制造、生物化工、电子信息大类为主,兼顾农林牧渔、财经商贸、文化艺术等大类专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群布局。专业的设置调整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登记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第十四条 学校校训:重德强能,勤业报国。
第十五条 校庆日:5月8日。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中共漯河食品工程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交叉任职。
第二十条 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校行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的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规定,推选举办者代表进入学校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推荐学校董事长人选。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了解学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二)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校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董事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法决定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依据相关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校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5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十三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校资产。
(七)提名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教育、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党群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三条 加强专业建设,服务主导产业,办出鲜明特色的职业本科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自主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研科研机构,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学术交流。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群高层次人才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或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依法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聘任教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五十五条 学校自主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锻炼。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八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学校的招生、录取程序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学位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六十三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困难学生救济机制。
第九章 学校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注册资金:5100万元。
第六十七条 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实施独立经济核算。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为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技术服务与培训收入、财政专项拨款、合作企业投入、合法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章 财 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有资质的财会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费标准以主管部门核定备案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及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七十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其它债务。剩余财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予以修改。其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修改的建议,由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本章程自学校批准成立后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