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4 14:53 浏览量: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

为增强我院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体质测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主管副院长任组长,成员有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财务处、系部和体育教研室主要负责人,指导和管理学生体质测试工作。

第二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下设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办公室,由体育教研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学年计划、具体实施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和测试结果与数据的整理上报工作。

第三条 系部按照学生体质测试学年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学生参加体质测试,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教育与保障工作。

第二章 测试组织

第四条 测试内容: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第五条一年级学生结合体育课程教学安排随堂测试。二年级和毕业学生集中测试。毕业生的体质测试工作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全部完成。

学生体质测试每学年1次,测试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1个月后。第一学期为正式测试,第二学期为补充测试。

第六条 不适合参加体质测试的,应当向学院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出具处理通知书。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测试者,由各系部统一向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小组报送名单,另行补测。

第八条 对体质测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测试成绩管理

第九条 学生体质测试单科成绩按百分制和优、良、及格、不及格两种方式记录。具体方式由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小组确定。

第十条 当学年体质测试单科成绩60分以下或不及格的,可参加补测。补测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测试成绩记为合格。

第十一条 因身体缺陷、慢性病、心脏病、先天发育不良等疾病,可凭院医院证明填写《缓测申请表》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经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按正常在读学生对待。

第十二条 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小组在学年结束前负责当次体质测试数据统计整理,并填写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卡。

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卡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当年测试成绩单科达到60分或及(合)格以上者,方可参加先进个人和奖助学金评选(定)。

先进个人和奖助学金评选(定)时,当年体质测试尚未进行的,按上次成绩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体质测试成绩单科平均在60分以下或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由学院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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