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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25 10:16 浏览量:
漯食工校[2009] 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岗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和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是学校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解聘、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工资、校内奖酬金挂钩。
第四条  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五条  全校在职教职工(含在编和非编制合同聘用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范围。
第六条  专任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回校坐班,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
第七条  除专任教师之外,其他岗位的所有人员(含教学部门负责人、实训中心部长)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三章  请假制度及待遇
第八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探亲假
        原则上安排在暑假和寒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三)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四)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五)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六)计划生育假
        教职工施行节育手术、人工流产术等,按《漯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作负伤,经鉴定为工伤且经相关医院诊断必须治疗休养的,经批准按规定享受工伤假。
第九条  探亲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连续计算,不顺延,产假正值寒暑假的,假期可以顺延。丧假、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可以顺延。
第十条  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非编制合同聘用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9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70%计发。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分配方案和教师工作量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
        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并享受学校规定的奖金福利待遇,具体按照学校奖酬金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计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5%,停发月度奖金,保留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加班,经组织人事科核准后领取的补休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一般教职工请假(含外出公差、学习、培训和补休,下同)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或书记批准。
(二)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或书记批准。
(三)教师请假需调课、代课、停课的,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请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病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须附医院证明),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遇急病、急事确实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事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办理确认手续。
(二)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休假的,在不违反有关政策及学校工作安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续假。续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初次请假相同。续假申请应在休假期满前提出。
(三)销假
教职工休假期满后,应按时回单位上班并到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病愈后返校上班,须提交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经所在部门及组织人事科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章  旷工及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
(二)请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弄虚作假;
(四)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含2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
(五)无故不上课2节课及以上;
(六)不服从学校岗位调整,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时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
第十六条  旷工的处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同时扣发校内奖酬金:旷工1天以内(含1天),扣发当月50%的月度奖金,当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旷工1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月度奖金,当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设置兼职考勤员和主管考勤领导,加强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须在每月25日,向组织人事处报送本部门教职工的月度考勤汇总表。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处组织定期检(抽)查部门考勤情况,凡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部门或个人年终评先或评优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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