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8-04-26 15:0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教学大纲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和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搞不正当的协作交易。
第九条  完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发挥设备潜力,不断提高实验装备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准确无误地完成学校职能部门布置的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结合本职工作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采取在职在校学习为主派出脱产学习为辅,长短期结合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水平,努力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所建立的实验室必须是全校多学科共用的或者是在一级学科上建立的,同类实验室校内没有重复设置。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每学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应逐步达到23040人时数以上。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每次实验每个学生实验操作面积要达到2平方米以上。
(四)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稳定、长期的经费来源,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专职人员数主要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来确定。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手续,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新实验室的一般审批程序是: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结合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由各院部(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建实验室论证报告书,交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建设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实施建设计划。建设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建设效果的检查,建设完成后,要进行验收评估。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培养人才的需要,以及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原则上按学科、并根据实验室性质与功能采用统管共用、共管共用、专管共用的方式设置。对于同一学科或实验内容相近、设备配备大致相同的几门课程应合并建设实验室,同一学科的专业或科研实验室可与教学实验室合建,承担双重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为全系(部)教学、科研服务,通用精贵仪器设备,可酌情设系(部)级实验教学中心。计算机基础语言课、非外语专业的外语课程、电教课程等所需公共教学设施,应统筹规划,统一设置实验教学中心,各院部(所)原则上不独立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依计划监督实施。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可通过校际联合、校地联合,也可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和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凡学校已确定的重点发展的实验室都要从人、财、物等诸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重点保证。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系(部)二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有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有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并设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各系(部)由一位负责人主管本系(部)实验室工作,系(部)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室。
第二十条  学校行使实验室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设实验室管理科、设备科、设备维修科,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和协调实验室有关的各项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落实上级的指示,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本校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编报实验室的各种统计数据,当好上级部门、领导的参谋。
(三)制定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检查实施效果并加以完善。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评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论证并拟定实验室设置与布局,拟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执行年度采购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率。建立并完善实验设备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体系;负责校管仪器设备的协调共用工作;主持大型精贵仪器的论证和验收;负责实验设备的调出、调入、报废、报损等。
(六)协同教务处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对实验项目及相关信息,实施管理。
(七)负责实验队伍建设。协同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八)协助院部共同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九)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督促并做好有关实验室劳动防护工作。
(十)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工作。根据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十二条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和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会,为研究咨询机构。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实验队伍建设、检查与奖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人,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召集形式,可分为专家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两种形式,形成有效决议需有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赞同方可。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要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及技术安全认定等工作。要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治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各院部或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有害危险物品要设有专库或专门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凡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都必须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检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技术操作规程等。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做好实验室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状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的各项指标及工作进行综合性的评价,以便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各项工作的提高。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院系、专业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明确职责,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校的实验室主任均由学校下文聘任或任命,应选聘具有高级职称、年富力强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兼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对本室的人、财、物进行合理调配,带领全室人员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对外服务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或优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照计划组织实验教学;
(四)根据本室承担的任务,组织编报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计划;
(五)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六)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领导并组织本室人员完善实验室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改革教学方法,精选、更新、设计实验项目,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
(七)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级实验师(或高级工程师)主要职责范围:
(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教学、科研的实验技术工作或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二)承担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制定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设计较高水平的实验装置,解决本专业实验技术上的重要问题,开设新的实验项目等任务,改革创新实验手段,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三)负责指导本学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工作,制订其操作规程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学术、技术动态,为本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指导研究生的实验技术工作,承担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提高等工作。
(五)协助实验室主任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实验师(工程师)职责范围: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在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负责实验室教学及科学实验的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专业实验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等有关实验技术文件,组织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作出实验工作小结。
(三)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设计、研制、改进实验装置等技术工作,解决研制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参加科研活动。
(四)担负本学科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鉴定、检修等全面技术、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协助指导研究生实验。
第三十八条  助理实验师(助工)主要职责范围: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和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辅助完成教学实验和科研中的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担任某一项实验的组织工作,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分析处理实验数据,协助实验师不断改进实验内容,提高实验质量。
(二)负责一般仪器设备的验收、调试、校检、维护和使用工作,并协助实验师安装、调试和校检大型精贵仪器设备,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实验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三)在实验师的指导下,担负有关实验装置的部分设计和改进工作。
(四)协助实验师制定有关实验规程,整理有关实验资料以及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辅助实验师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员主要职责范围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在上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承担教学、科研的辅助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有关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原理与技术知识,熟悉基本仪器的性质、应用范围与操作方法,掌握常用材料、药品等的性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二)认真做好教学和科研实验准备工作,如:实验项目的备料、联系加工、领、购实验用仪器、工具、器皿、模型等,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技术人员处理。
(三)负责一般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管理,担任部分实验装置的设计和改进工作。
(四)在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教学和科研实验,负责仪器设备操作、整理数据、计算、绘图和编写报告等技术工作。
(五)管理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
(六)完成实验室主任所分配的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室技术工人主要职责范围:
实验室技工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在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从事试验、安装、维修、调整、保养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掌握本实验有关仪器设备的牌号、性能、原理、结构,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工作。
(二)在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教学和科研实验的要求,制造安装有关实验装置、教具、模型以及其它实验准备工作。
(三)努力掌握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实验过程中协助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学生操作仪器、设备。
(四)承担本实验室的加工制作任务。
(五)经常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安全工作以及承担实验室主任分配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六)定期对仪器进行清点、检修、擦洗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保管员主要职责范围:
(一)负责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耐用工具的领取、保管、维护、支出、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按学校统一要求,对保管的物品进行详细登记建帐,保证帐、物、卡相符,领、支相抵。
(三)严格公用物品的进出、还借手续,严格执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及时协助主任查明原因,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要做到仪器、实验材料等物品分类定位存放,文明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工作。承担一部分普通仪器的修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师主要职责范围:
(一)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实验课计划,编写实验指导书,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实验,评阅实验报告,并进行考试、考查。
(二)检查实验的准备工作,对全部实验仪器设备提出必需的条件与要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开出实验。
(三)参加开出新实验和试制新仪器设备的工作,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和开发等工作。
(四)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实验教改动态及新的实验技术,设计新实验、新工艺,积极指导学生科研小组活动。开展教改活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五)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本室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参加实验室建设和规划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讲究实效,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四条  我校各类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来确定。
第四十五条  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根据我校《保健津贴发放办法》,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办法,根据实验室的工作评价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有关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院(系)要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各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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