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保留学籍
第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应保留学籍。
第二条 学生保留学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校生参军入伍应到学院征兵办登记信息并填写《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入伍意向登记表》;
(二)学生收到入伍通知书后需到学院学籍管理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条 学院为参军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予注册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休学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因自主创业确需休学的;
(四)其他经学院审核必须休学者。
第五条 学生休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在得到学院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二)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申请休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留学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对方学院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并附上家长意见;
(四)学生因自主创业办理休学的,需向学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学生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须经家长书面意见。
第六条 学生应在得到学院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视为学生在学状态,当前学期修读的课程及成绩如实记载,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学院发现学生应当休学的,通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应在接到学院有关通知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院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七条 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以3个月为最小单位,最长为3学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年。休学起迄时间以学院核定为准。
休学时间超过1学年的,在休学期间学年开学两周内回校办理休学状态登记。不办理休学状态登记的,视为自动退学,给予注销学籍。
休学期满后15日内,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否则学院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权利。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复学
第九条 学生复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复学应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康复程度适合在校学习。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检合格,方可复学。不能返校学习的,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 保留学籍的退役军人,在正常退役后两年内携本人身份证、退伍证和复学申请书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后,超过15日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院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劝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和家长,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当日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