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国家意识和时代担当,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就读学生(不包括弹性学制学生)、应届毕业生以及被我院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征入伍的大学新生。
第三条 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学校征兵工作受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学校武装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按党管武装的原则,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学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办、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书记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兼任,全面统筹大学生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1、武装部:落实上级兵役机关征兵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工作;组织应征学生报名登记、初检初审、上站体检、政治审查工作;协助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学生办理入伍、政治审查、学籍保留、学费补偿等手续;协助退役入学(复学)大学生办理复学、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入伍相关优待政策享受等相关工作;协助校内外其他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日常工作。
2、教务处:负责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教学管理以及学生入伍前的考务等工作;负责退役入学(复学)学生免修课程的审批认定和成绩登录工作。
3、学生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审查、学籍(入学资格)保留、复学(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做好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入伍和退役学生档案转递及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应征入伍、退役入学和退役复学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相关优惠政策享受等工作;负责或协助做好学生参军入伍的其他有关工作。
4、财务处:负责审核被批准入伍学生的缴费情况;负责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金额核实及入伍学生资助款项发放工作。
5、保卫处:配合学校武装部完成应征入伍学生的政治审核工作。
6、招生办:负责做好录取新生入伍前的录取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做好录取新生退伍后入学报到手续的办理工作。
7、党委宣传部:在学校武装部协助下,做好大学生征兵入伍和国防教育工作的宣传工作。
8、各系职责:配合学校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发动工作;配合武装部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政审及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成绩留档、保留学籍和退出现役后学籍恢复、入学报到安排等工作;协助学校资助中心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国家教育资助申请工作;负责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及退伍学生(包括毕业生)的优抚政策落实及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章 征集要求及任务
第八条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提升兵员质量的总体要求,从学校参军入伍的学生,应为入国防教育团体训练一年以上的翌年毕业生(修完专科第二年全部课程)和应届毕业生。当征集人数低于征集任务数时,可选择非国防教育团体的学生进行增补,优先选择翌年毕业生。学生也可选择从生源地兵役机关参军入伍。
第九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当年征兵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应征入伍: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理的;因在校就读期间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因参加各种非法传教组织活动或其它非法组织的;其他不符合征兵条件和标准的。
第十一条 士官和女大学生的征集工作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系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征兵命令,依据各系在籍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目标任务下达各系。
第四章 应征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有意愿从学校入伍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初审初检通过,加入学校国防教育团体,并按照国防教育团体管理和训练要求开展常态化训练、考核。
第十四条 在国防教育团体考核合格的学生,由学校武装部统一组织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并填写下载《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两表”),一式一份交学校武装部。
第十五条 选择从生源所在地报名应征的学生,根据时间要求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并下载打印“两表”,到学校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自行带回,待入伍通知书发放后,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学生本人的指定银行银行卡复印件一并邮寄至学校武装部,由学校武装部统一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的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由学校武装部承办,相关处室和学生所在系进行联审,联审合格的由学校武装部代表学校签署政治审查意见,各系不得自行为应征学生签署政审意见。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时主要审查预征对象以下问题:是否属于普通类专科学籍、学期注册是否正常、已修学业成绩是否合格、是否受学校处分或被公安机关处罚、处理,有无参加非法组织及邪教组织以及在校综合表现等。在进行政治审查和考核时要如实填写审查意见,经学校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六章 复学程序
第十八条 以学信网学籍状态为准。应征入伍的翌年毕业生无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毕业前能按要求完成论文设计,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按规定学制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后,需持《入伍通知书》,到学生处填写《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由家长签字、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系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应征入伍,需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需经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字盖章)、《入伍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资格保留手续,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其他类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后两年内持《退役证》到学校武装部报到,填写《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持表到学生处学籍科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办理复学(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获批复学(入学)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由相关部门盖章)、退役证、复学(入学)相关手续、身份证和指定银行银行卡等材料复印件,申请学费减免。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在校学生和录取新生,自入伍通知书发放即日起三个月内,未到校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入学资格保留手续),学校将按辍学或放弃入学资格进行处理,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章 优扶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回原专业继续学习(原专业撤消的,由学校安排相近专业学习),也可向学生处提出转专业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并经学校同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程、体育和社会实践课程,成绩均计为良好。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以入伍时所在年级为准,入伍前的年级课程按入伍前的培养方案要求,复学后的年级课程,按复学后的培养方案;退役复学后转入新专业学习的,课程要求按学校正常转专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资助相关政策。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学校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二十八 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二十九 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由学校武装部会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从学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依据漯河市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办法,一次性给与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翌年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无重大违纪记录,课程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入伍前仍有不及格课程的,由学校在学生入伍前单独组织补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大学生献身国防、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作为优先推荐各类评优的重要依据。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经学校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优先推荐为学校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将优先推荐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对象。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应届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的,优先进入漯河食品职业学院电力之光众创空间实训孵化基地,免费享受基地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实习实训等优惠服务。
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入学)手续之前,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的学生身份,不享受在校大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入伍后被部队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凭部队相关证明回校申请恢复学籍,学校准予复学(但学籍管理规定不能复学的疾病或其他事宜除外)。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其他事宜,依据《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入伍服役期间,本人或家长应与所属辅导员保持有效联系,以确保服役期间相关事宜及时沟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国家征兵文件等上级规定如有变化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事宜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办理弹性学制的学生参军入伍,因非全日制在校就读,无法进行在校表现的综合评价和政治审查,故不予出具政审相关材料。仅可出具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