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机械系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9-01-17 09:5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人才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经常性中心工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为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教学管理,现对《漯河食品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细则》进行部分修订,并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按要求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并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原则上,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且有一定教学经验的高校教师。
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本科生的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含新开课教师),在正式任课前须经过至少2课时的试讲,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新开课教师在任课前原则上还须经过对拟开课程讲课环节的严格训练,熟悉各主要授课环节,并至少要有一轮以上的助课锻炼。
第四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内容,已写出较完整的教案。
第五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应填写任课资格审批表,经所聘任院(系)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教务处批准,学校将不承认其任课资格。
第三章 师德修养
第六条 教师要忠于职守,敬业爱岗。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先进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以培养既有理论基础,又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己任。
第七条 教师要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本学科、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既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和严格管理。
第九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十条 服从院(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任何教师不得假借理由或寻找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二条 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并在课前按规定对个人的通信工具做适当处理。
第五章 教学准备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计划是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因此,人才培养计划一经审定,须严肃认真地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如需修订,必须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调整。因故必须调整时,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调课申请,经院(系、部)教学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经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外聘教师,应当按照我校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应在开课前交所在院(系、部)及教研室,由院(系、部)交教务处备案。
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必须及时审定教学日历并签字。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选定的教材或自编讲义。要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家重点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提倡使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前沿的新教材,应当有意识地把科研新成果引入教学内容,双语教学的课程可根据需要选用外文原版教材。此外,主讲教师还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出有利于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指导学生自学。
第十九条 主讲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并编写教案,提倡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案。备课时应认真研究人才培养计划,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同时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要明确各章节和单元的教学目的、要求,分清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第二十条 教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投影、录像、录音、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查教学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进行教学研究,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其基本要求是:备课充分,讲授熟练;阐述准确,逻辑性强;内容丰富,信息量大;突出重点,思路清晰;教学内容能够反映学科的新思想、新成果;深入浅出,有启发性;讲课精神饱满,感染力强;调动学生情绪,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思维,鼓励学生创新;有效利用多媒体手段组织课堂教学。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中文讲授要用普通话,表达要清晰流畅,书写要用规范字,板书要清楚工整。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第一次授课,教师要简明扼要地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详细说明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含实验)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习题课与讨论课在教学日历中均应有相应的规定,明确要求,不得随意变动。每节课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六条 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要因材施教,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计算性较强的课程可以设置必要的习题课,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应安排一定的讨论课。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讨论要有充分的准备,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赞赏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一些不正确的观点,教师应及时纠正,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讨论结束后应进行小结。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课堂纪律,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的课堂管理,要求学生上课必须携带教材,并做好听课笔记。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保持与学生辅导员的沟通。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加强平时考核,对无故缺课的学生要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警示。
第七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三十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教研室应统一安排辅导的时间、地点和辅导教师,并在教研室公布。辅导答疑原则上每4个课内学时安排一次,每次1-2小时。鼓励教师积极采用网上辅导答疑。
第三十一条 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但以个别辅导为主,尤其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对共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辅导。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助课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辅导答疑,要熟悉讲课内容或跟班听课,明确辅导要求和目的,认真做好准备,同时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没有配备助课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八章 作业批改
第三十三条 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科类课程教师应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要求学生做好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读、写、议”活动。布置作业时,应同时规定交作业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按时批改作业,批改时应细致认真,注意指出学生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内。作业量多的课程可适当配备助课教师帮助批改作业,但主讲教师至少批改1/5的作业量。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少数作业量大、人数多的课程,经院(系、部)教学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总量的1/3。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发现抄袭应令其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除其平时成绩。对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1/3的学生,其平时成绩视为不合格,教师有权取消其期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五条 院(系、部)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作业,以了解本单位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九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课程结束时安排期末考试,时间在每学期最后一周。对于部分提前结束的课程,可由主讲教师向所在院(系、部)提出提前考试申请,由各院(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具体考试时间按照教学进程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安排考试,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八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办法,采用闭卷、开卷、面试、口试、小论文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考试方法的改革,需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经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命题应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的能力,尤其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造能力。试卷份量与难易程度适中,覆盖面要广。要求同时命出题量和难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试题命出后应认真试做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同时填写《命题审查表》,经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审查签字。试题要打印、校对清楚,出现错题或给出的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考试复习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第四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考场规则》,考试开始前要宣读考场指令,考试中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并及时取得证据,填写考试情况报告表,及时报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主讲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评阅试卷,评卷时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要求同头课采取流水作业阅卷,阅卷中不得更改评分标准,随意扣分、加分,一经查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主讲教师应在卷面成绩评出后,根据卷面成绩分班级写出《试卷分析报告》。试卷分析中应包括命题情况、学生考试成绩分布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试卷分析报告》分班级连同成绩单和考卷装订在一起,交所在单位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主讲教师应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主讲教师应在期末考试之前事先确定,不得通过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总评成绩。主讲教师应在总评成绩确定后,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一周内录入并提交授课班级的课程总评成绩,同时到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打印成绩单,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主讲教师签字确认后的成绩单,留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章 实验
第四十五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附在理论课中的实验章节,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应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主讲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更改实验内容。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课程要求和安排认真准备实验,对计划开出的实验,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学生上课前,指导教师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并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统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
第四十八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研究型的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十一章 实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和生产实习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前,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认真制订实习大纲或调查大纲,指导教师还应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五十条 实习前,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实习中要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实习的带队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系)和学校汇报。
第五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完成的情况,并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指导教师返校一周内应写出书面实习总结,并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和全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交院(系)保存、备查。
第十二章 课程设计
第五十二条 课程设计是课程教学中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教学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培养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使用技术资料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 担任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要按照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准备好各种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课程设计的选题应满足教学要求,课题在难易程度上、份量上要适当。指导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设计的内容和方法,做好指导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五条 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指导时要适当进行启发、诱导,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十六条 课程设计过程中,一名指导教师一般指导10人左右。指导教师每天必须按时到场,每天指导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同时要求学生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课程设计,并课程设计结束后按计划完成设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答辩。答辩形式可以分小组进行,或以学生班为单位组织交流,使学生开阔思路,增长知识,锻炼能力。
第五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按时收齐设计报告,认真审阅,根据学生的设计报告完成情况和课程设计过程中的表现,评定出成绩,报学生所在院(系)。对于有创造性且规范的设计报告,教研室应保存,作为教研室的教学资料,供后届学生参考。
第十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最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讲师及以上教学人员担任,并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条例》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前一学期末落实选题。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同时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由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教研室主任审定选题,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后批准。非本专业教研室教师承担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需经专业教研室同意,由有关院(系)教学负责人审定后安排。
第六十一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要按照要求准备课题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要求应明确。课题任务书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时下发到每一位学生,并针对所指导学生的情况确定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的要求与进行方式。
第六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准备工作,要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的资料。课题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得更改。有实验任务的设计课题,教师须根据实验室的设备状况、经费情况,对实验的内容和工作量作适当的估计,既要防止出现要求过高而实验设计条件不足的现象,又要防止实验工作过于简单,形成陪衬,得不出有用结果的现象,从而保证设计(论文)任务饱满,内容充实。
第六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审定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方案和工作计划。在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郑州轻工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条例》,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和检查进展情况,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第六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因特殊情况须离校出差时,教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指导教师请假时,必须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并向教研室汇报。
第六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按规定的时间结束,不能提前。指导教师应按要求对本人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综合评价,填写指导教师意见书,并配合做好其他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工作,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关注和研究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向,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坚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动机和兴趣,把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融于日常的教学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教学方法。
第六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使用音像教材、多媒体课件,积极开发适合教学的CAI课件,及时引入最新科技和教改成果,丰富教学内容,扩大信息量,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取得最佳教学效果。
第六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交流活动,并应做好总结记录或专题报告。
第十五章 教师考核、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是教师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应归档,并作为职称评定、教学工作量计算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十一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将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者,学校将认定教学事故的等级,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教师的考核、奖励或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