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促进学院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根据我院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学术报告或讲座;由学院、系(部)举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负责制。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系(部)具体负责实施,重要的大型学术会议和学术报告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
第四条 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是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对系(部)举办学术报告会、选派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及举办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管理以及信息统计。
第二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五条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者原则上须符合的条件:
1、对本专业有较深造诣或深入研究,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撰写的论文能够代表我院相关专业的学术研究水平。
2、学院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层次较高的学术会议,如国家二级和省级以上学会等研究(教育)机构和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会。
3、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4、申请人一般应为教学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部门的业务骨干。
第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申请程序
1、申请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提前2周填写附有邀请函和会议通知原件的《漯河食品 职业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附表1)。
2、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科技处审核备案。
4、报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会议结束两周内,参会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1、向本部门提交会议交流材料、电子文档、参会照片等相关资料。
2、向本部门全体教师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或作学术讲座。
第八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
1、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对无项目经费支持或有项目经费支持但所剩费用难以支付参会费用的,经系(部)和科技处审核同意,报院领导批准,从学院学术交流经费中支出。
2、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第九条 学术报告的举办
各系(部)学术报告(或讲座)每学期举办2次以上,特殊情况单独签报。全院性学术报告每学年举办2次以上,由科技处协调党政办举办。
第十条 学术报告的类型
1、专业学术性报告
2、形势与政策报告
3、提高学生素质的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1、报告内容要遵守国家宪法,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
2、报告要充分考虑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部)学生和教师的特点,遴选合适主题。鼓励组织前沿性、系列化、专题性的报告。
3、报告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4、要把握学术报告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报告:(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3)商业宣传等。
第十二条 各系(部)可以申请由校外专家学者主讲的学术报告会,学术报告选题应与本专业研究前沿有关。具有高职称或高学历的我校教师,原则上要一年进行一次学术讲座。
第十三条 每场学术报告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各系(部)和有关部门在2周内向科技处申报本学期学术报告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学术报告学校不予负责。
2、举办报告前1周填写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教师学术报告审批表”(附表2)或“漯河食品职业学院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审批表”(附表3)并附带专家背景材料报送科技处,落实场地、经费等具体事宜。
3、承办部门负责张贴海报、组织参会人员、布置场地等具体事项。承办部门应妥善保存学术报告档案(包括报告人的个人简介、报告提纲和核心内容、学术报告的现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以及学术报告活动的总结材料等),并于学术报告结束两天内,将图文资料等电子版报送科技处。
第十五条 每场学术报告专家劳酬支付标准
1、校外:
(1)博士生导师、教授,每场支付1500元;
(2)硕士生导师、副教授,每场支付1000元;
(3)行业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场支付500-1000元;
(4)著名专家学者酬劳支付标准报院领导审批。
2、校内:
(1)教授、博士,每场支付600元;
(2)副教授、硕士,每场支付500元;
(3)讲师、硕士,每场支付400元。
以上所述金额均为税后。
第十六条 院外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报告,接待费用由主办单位拿出支出方案签报,需留餐者,一般由相关主管陪同吃工作餐,特殊情况由党政办安排就餐。
第四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十七条 本着有利于学院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扩大对外影响的原则,支持以系(部)名义举办或承办各级
各类学术会议。
第十八条 举办或承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或协商函,由举办或承办部门报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承接。
第十九条 举办或承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一般应成立组委会,具体负责各项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组委会须在会前一个月向科技处提交学术会议详细组织方案。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审批机关、地点、规模、参加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填写《漯河食品职业学院举办(承办)学术会议申请表》(附表4),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领导,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举办或承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须邀请省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出席,一般情况下,参会者应不少于20人,且专家学者应不少于参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学术会议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以系(部)名义举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在会议结束一周内,须向科技处提交下列资料: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一套及会议经费决算表一份。
第二十三条 以系(部)名义举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一般应做到收支平衡。特殊情况确需经费资助的,报请学院批准后适当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 需要以学院名义举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由学院党政办、科技处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