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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食品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3-15 15:02 浏览量: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组织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分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调整及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定等。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以及调整是学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遵守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产教融合、因材施教、传承创新等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专业定位、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及条件、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课程体系及课程培养目标、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及技能培养标准等内容。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明确人才培养保障机制,按照招生规模制定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团队的基本配置和整体结构、实习实训条件基本配置、教学资源、考核性诊改及相关制度要求等。

第五条 学时(分)及教学进程安排要求:按照学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设置总学时(分)与各类、各门课程的学时(分)分配,并做好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进程安排。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是按照学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根据学专业发展和专业特点,结合现代学徒制试点经验,由企共同研究制定。在增设新专业时制定。培养方案的修订是根据产业、经济社会发展和教学改革要求,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对已有专业培养方案的调整提升。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提出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审议,报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是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机构。

第八条 系部依据学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组织内外专家、骨干教师,通过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学地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教务处是学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评审,并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长办公会议审定,由主管教学的领导和院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条 新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必须有专门的调研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是在专业跟踪调查和专业诊改的基础上开展,各系部应做好新开专业的调研与开设专业的专业诊改工作。

第十一条 为适应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3年修订一次,并应用到当年招生专业。每年根据专业诊改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落实到实施性教学计划中。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 经学审核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负责组织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环节等必须和人才培养方案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任何系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教学任务按专业性质和课程归口管理由相关的系部承担,教务处负责划分和协调。

第十四条 各学期教学计划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每学期第6周前,相关系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核实下一学期的教学计划,并提交给教务处,经审核后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各教学单位核实开课计划,于第9周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于第10周给系部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各系部按要求落实任课教师和各类相关教学资源后,于第11周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编排课表。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五条 凡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开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删除或更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改变课程性质、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要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涉及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删除或更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应经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后,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凡涉及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须经课程开设和专业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标准及课程考核大纲等教学文件,同时需附调整后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以上调整应由有关教学单位在调整实施前两周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视情节轻重按相应等级的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对本部门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行管理。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系部教学秘书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一)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附专业调研报告和论证报告);

(二)系部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

(三)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四)其他有关教学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相关附件有: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审批表

2)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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