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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5浏览量: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 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规定,严格校园出 入管理,确保打赢全省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阻击战。
河南省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河南省教育厅代章)
2020 年 3 月 3 日
 

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 严守阵地,确保校外疫情不进校园、校内疫情不扩散,依据国家 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切实 强化学校出入管理。
第三条 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障师生安全” 为目标,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健全并严格落实出入 登记、体温检测、消毒等相关管理规定,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学 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 园),校园包括教育教学区域和家属院区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员工包含本校教师、工勤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和家属。
第六条 学校须严格控制出入口数量,原则上一个校园只开 启一个校门出入口。结合工作实际,在学生集中返校和上、下学 时,视情况增加校门开放数量,避免高峰时段人员聚集。除保留 必要的校门出入口外,暂不使用的出入口,须及时关闭上锁,严禁人员出入。
第七条 在校园居住、在其他单位(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人 员,凭工作或学习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校办理出入手续, 方可出入校园。
二、进入校园管理
第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一律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 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 学校通知开学后,教职员工和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 间返校。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提前返校。
第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一律核验身份,进 行体温检测,并登记相关信息,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入 校园。首次返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须提交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 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返校、返岗。
第十一条 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症状的教职员工和 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进 行报告,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分批、错峰开学、上学,避免校门口人员聚 集。引导学生快速进入校园、家长尽快离开校门口,减少逗留时 间。
第十三条 因疫情防控等工作需要,须临时进入校园的疾 控、医疗机构和水、电、气、暖及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由对口 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对需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在测量体温的同时, 须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身体健康 状况、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等详细信 息。发现情况异常的,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对临时进入校园的人 员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五条 凡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须进行检查、登 记。有条件的学校,在校门口附近设置车辆消毒区域,配置消毒 设备和物品,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情期间,严禁物流配送和快递等车辆进入校 园。确需进入校园的,经学校同意后,到校园指定区域临时停放, 不得到其他区域;完成任务后,不得在校园停留。
三、离开校园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离开校园,须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未按学校规定执行或非经学校批准同意,教 职员工和学生一律不得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及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离开校园 时,须进行登记、身份核实和相关材料核查等,并测量体温。发 现异常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实行分批、错峰放学,避免校门口人员聚集。引 导学生快速离开校园、学生及其家长尽快离开校门口,减少逗留 时间。 
第二十条 正常在校期间,经学校批准同意离校的教职员工 和学生,返校后须详细报告个人去向和接触人员。
四、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校园出入口配备必要的体温检测和相应 办公设备等,满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学校,在校门出 入口设置红外热成像仪。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园出入口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安全 员和卫生员等,严格校门出入口管理。为管理人员配备符合疫情 防控要求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强化自我保护,确 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根据要求,创造条件,开发或推广使用 学校出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出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规定,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社会人员,由学校联系当 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出入校园人员失察 漏管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进行追责。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由学校参照上述规定,负责做好 出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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